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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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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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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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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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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 主题词:
- 文号:
关于《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年4月11日,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字〔2024〕4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为便于更好的理解《支持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沧考察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做好盐碱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壮大盐碱地特色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支持政策》。
二、支持方向
根据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规划,为促进旱碱麦、茴香、碱梨等具有本地特色的盐碱地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在“两品一标”认证、规模化种植、旱碱麦精深加工、特色产业电商销售、科技研发推广、标准化生产等6大方向上,制定了18条具体政策奖补政策,推进产业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订单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海兴县特色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三、资金来源及申报程序
县级奖励资金从年度产业发展扶持引导和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按照就高原则,国家、省、市对本政策措施有专项奖补的,执行上级政策;上级奖补政策低于县级奖补政策的,差额部分县级财政补齐,不重复奖励。符合本奖励标准的单位(包括经营主体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乡镇场申请验收,由所在乡镇场组织验收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专班研究批准后落实奖励资金。
四、政策时限
政策暂定期限为三年(至2025年底),到期后根据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
政策文件链接: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兴县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