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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海政办字〔2025〕6号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海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海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县政府

1

海兴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办公室

2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工作部门

3

海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4

海兴县教育局

5

海兴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6

海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7

海兴县公安局

8

海兴县社会事务局

9

海兴县司法局

10

海兴县财政局

11

海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

13

海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海兴县交通运输局

15

海兴县水务局

16

海兴县农业农村局

17

海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8

海兴县卫生健康局

19

海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

海兴县应急管理局

21

海兴县审计局

22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海兴县统计局

24

海兴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5

海兴县医疗保障局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6

海兴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单位

27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兴管理部

28

国家税务总局海兴县税务局

29

海兴县气象局

30

海兴县烟草局

3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兴监管

群团组织

32

海兴县总工会

33

海兴县妇女联合会

34

海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35

海兴县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