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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特色产业集群研发创新转型升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政办字〔2023〕45号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特色产业集群研发创新转型

升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特色产业集群研发创新转型升级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 6 

关于加快特色产业集群研发创新转型

升级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县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力支持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研发创新,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集群规模,提升集群产品附加值,特制定本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研发创新、转型升级的申报标准

(一)申报企业需在两大特色产业集群内,近三年内至少一年为规模以上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二)申报企业需在两大特色产业集群内,近三年内至少一年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内要有科技研发投入;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奖励办法

(一)强化产业基础能力建设。

1.鼓励企业围绕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加大投入力度,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50万元以上,按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1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50万元。符合条件企业首次申报按前三年总投入计算,不重复计算(县内与此相关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2.加大“三首一保”支持力度,培育省内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除省市补贴后,剩余部分的80%给予资金支持。

3.打造集群“领跑者”企业,大力培育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优、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中小企业。对申报成功“领跑者”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申报成功省、市级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复核通过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建设面向特色产业集群的工业设计研究院,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完成课题研究3项以上、形成专利5项以上、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不超过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升级认定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不超过升级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强重大科创平台建设

1.在重点制造业领域鼓励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健全协同攻关和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突破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再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创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微科技”创新中心,对为集群提供先进技术转移落地服务、且每年形成3项以上知识产权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培育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行业技术创新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计量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对新认定的工业企业牵头创建的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家20万元资金支持,进一步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经专业机构认定后,按照企业实际研发投入额度的20%进行奖励,符合条件企业首次申报按前三年投入计算,不重复计算(县内与此相关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4.依托省关键共性技术揭榜挂帅机制,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环保等重点领域,鼓励龙头企业或由企业牵头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等社会主体积极揭榜。经评估验收完成揭榜任务的实施主体,按其实际投入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三)强化产业技术基础服务

1.鼓励企业聘用第三方机构申报项目,对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机构、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成果转化、质量标杆企业、“领跑者”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项目按实际产生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资金支持,最高不超2万元。

2.打造京津冀技术创新策源地。支持县内企业与中国科学院等京津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吸引转化科技成果的,优先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县内企业在京津设立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飞地,对纳入省级研发平台管理范围的,按规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增省级科普示范基地每个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及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推动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科技研发和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国家、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沟通机制、奖惩机制、宣传教育机制,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企业权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狠抓细化工作落实。各乡(镇、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县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本规定中的产业发展扶持引导和科技创新资金、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各乡镇(场)、开发区,于次年1月31日前,按要求组织申报,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组织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本规定中的所有资金全部在产业发展扶持引导和科技创新资金、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