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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1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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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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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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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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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兴县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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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海政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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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30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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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兴县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海兴县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海兴县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面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不断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良好的校外机构治理体系,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落实主管和属地职责,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学生托管机构集中治理
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3〕144号)文件规定和我县实际,县教育局是学生托管机构集中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各乡(镇)场是本辖区托管机构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教育局、各乡(镇)场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全县托管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各乡(镇)场、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要经常性对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导问题整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停业整顿或报相关部门关停取缔,确保托管机构安全有序运行。
教育局:督促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经许可的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组织学校对在校外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市场监管局:督促检查托管机构按照“明厨亮灶”要求设置厨房,配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对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管。
卫健局:负责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及时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公安局: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周边治安环境、安保设施等进行监管,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沧教〔2019〕162号)《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兴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字〔2024〕20号)等文件规定,定期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住建局:负责托管机构教育教学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查处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托管机构做好燃气安全问题整改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依法投入使用后的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加强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乡(镇)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内学生托管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对符合开办标准的,实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以及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办(苏基镇负责县城区域以外辖区范围内的托管机构的排查治理)。
(二)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治理
依据河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教政法〔2021〕25号)、《沧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沧市传〔2021〕64号)等文件规定,县教育局是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乡(镇)场(苏基镇负责县城区域以外苏基镇辖区范围内)是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教育局、各乡(镇)场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全县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运行、收费标准、房屋安全等进行集中治理,依法取缔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规范有证机构办学行为。
教育局:严格落实主管责任,牵头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工作;建立和完善培训机构“黑白名单”长效管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建立信用名单;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治理,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把关,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已取得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违反管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证件吊销工作;加快校外培训机构“学转非”工作进度及违规机构注销流程;按照国家规定,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省定标准严格审批教育机构,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业务协同机制,加强审批沟通对接,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严格审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餐饮服务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抄送教育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社会事务局: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对其从事营利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开展综合整治。
公安局:负责依法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依法查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依法查处侵吞、骗取钱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教学房屋的安全检查和查处工作。
城管局:负责城区内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违章悬挂户外广告牌匾的查处工作。
卫健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监管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交通安全以及涉及统一接送的从业车辆进行执法检查。
消防大队:负责对依法投入使用后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各乡(镇)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力度,取缔无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纪行为的非法培训机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工作要求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治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明确专门人员全力做好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2.坚持长效治理。两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督促责任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上报排查清单和治理成效,形成抓常抓长长效机制,确保监督治理深入开展逐步规范。
3.把握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全县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细致核查,健全台账,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和分类,依法治理。
4.注重工作实效。各乡(镇)场、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发挥各自职能,认真把握政策依据,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到人,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附件:海兴县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海兴县学生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 洋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高德强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许永兴 县教育局局长
白振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平之强 县社会事务局局长
臧海楠 县住建局局长
宋玉兰 县卫健局局长
付国鹏 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张卫东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姜继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峰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窦炜斌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孙国强 苏基镇镇长
王凤蕾 辛集镇镇长
杨学森 高湾镇镇长
赵振忠 张会亭镇镇长
曹久驹 赵毛陶镇镇长
李 彪 小山乡乡长
吴丽丽 香坊乡乡长
何长勇 县农场场长
尤国伟 青先农场场长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