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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的通知


海政字〔2023〕41号

海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的通知

县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断提高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办字〔202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综合我县经济及财政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从164元/月提高至177元/月,即每人每月提高13元,提高部分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补贴,相关配套资金由县财政予以支付。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