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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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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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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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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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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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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海政告〔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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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30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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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治理的通告
海政告〔2024〕19号
为全面提升海兴县空气环境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持续巩固全域散煤治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就2024年加强散煤治理工作,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区域
海兴县全域。
二、禁止内容
1.全面禁止储存、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任何类型散煤。
2.全域范围内依法取缔所有非法散煤经营场所,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走街串户、游击兜售、电话销售和网上销售散煤等违法行为。
3.全域范围内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散煤。对过境我县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否则一律劝返并溯源。
三、工作措施
1.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组织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深入学校、集镇、村庄开展杜绝使用劣质散煤宣传,引导农户积极推进清洁取暖和散煤清洁替代,增强杜绝使用劣质散煤意识,大力营造浓厚氛围。
2.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本级监督检查方案,常态化开展散煤治理工作;组织对乡(镇、街道)散煤治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梳理汇总有关情况,确保散煤治理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3.有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商铺、种养殖户等发现使用散煤的,一律收缴并溯源倒查,并依法追究销售单位和个人责任。
4.散煤管控过程中,凡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广大人民群众要支持和配合全域散煤治理工作,自觉抵制和监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散煤等行为,积极对违反本通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317-6621462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