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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黄牌货车便利通行的通告


海政告202417

为加强中心城区黄牌货车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确需进入中心城区限行区域的黄牌货车车辆实行通行许可(通行证)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车辆为确需进入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黄牌货车车辆: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中型、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以上车辆必须为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

注:1.军队、公安货运车辆,邮政专用运输车辆,工程救险车以及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的护栏清洗车、垃圾运输车、洒水车、清扫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2.城市物流配送货车在规定时段和规定区域内通行无需办理货车通行证,但仍需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交通管理规定;其他时段仍需按要求办理货车电子通行证后通行。

二、准行时段:

    22时至次日6时

三、准行区域:

    1.海港路以北(不含)、兴顺街以东(不含)、海中路以南(含)、兴民街以西(含)合围区域。

    2.海港路以南(不含)、兴平街以东(含)、海安路以北(不含)、兴民街以西(含)。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4年7月23日22时起实施。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