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网约车驾驶员徐金勇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案)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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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
海兴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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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徐金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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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内容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3日9时50分,海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兴县海中路兴业街交叉口天山小区西门周边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徐金勇从事非法运输行为,我单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询问,其驾驶员是从海兴县德诚小区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1人,到达天山小区,有平台交易记录,其驾驶员徐金勇无法出示(车牌号)冀JDH2233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执法人员经核实(车牌号冀JDH2233)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处罚依据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69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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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结果)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叁千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5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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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冀0924交罚罚决字〔202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