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罚决〔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12-27   来源: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20249

海兴康达不锈钢管阀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05943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地址:海兴县苏基镇献庄村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违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10月25日夜间浇铸和脱蜡工序正在生产,属于未落实《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的停产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在海兴康达不锈钢管阀制品有限公司对现场负责人马宝栋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在海兴康达不锈钢管阀制品有限公司调取该企业监控视频,营业执照副本,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罚(听)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为未采样措施停止排放污染物,自重污染天气启动预警10月22日至10月28日检查时,仅10月25日夜间未按规定落实停产措施,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配合调查,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 )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规定,违法行为类型为未采样措施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取值11%-20%:经调查询问你企业自重污染天气启动预警10月22日至10月28日检查时,仅10月25日夜间未按规定落实停产措施,建议取值11%;企业排污单位管理类型为简化管理取值1%-5%,你单位工艺及管理措施简单建议取值2%;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取值6%-10%,你单位主要废气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建议取值7%;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现场勘察过程中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积极配合,建议取0%;整改情况取值0%: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建议取值0%。合计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20%,鉴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停产措施,简化管理,一般工业废气,配合调查,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综合上述情节考虑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上限取值100万元,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20%*100万元=20万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海兴县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0050007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县分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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