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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方,不断改善县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高污染燃料区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由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组合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我县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海兴县全县域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为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县发改县科商局市场监管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快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并切实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对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