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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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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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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兴县社会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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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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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兴县社会事务局 海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
- 主题词:
- 文号:
海兴县社会事务局 海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
海社字〔2025〕7号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根据《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沧民字[2025]1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202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保标准调整为9060元/人/年(755元/人/月)。
根据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收入和财产状况,将城镇低保家庭分为四类。
A 类家庭:指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无收入低保对象;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未婚(或离婚、丧偶)且无子女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低保对象。
B 类家庭:癌症、尿毒症、白血症等重病或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瘫痪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等重点低保对象。
C 类家庭:三级以上残疾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等一般低保对象。
D 类家庭:指家庭成员有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且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低保对象。
根据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类别的不同,分档享受低保待遇。
A 类家庭(第四档):低保补助标准为755元/月/人。
B 类家庭(第三档):低保补助标准为655元/月/人。
C 类家庭(第二档):低保补助标准为555元/月/人。
D 类家庭(第一档):低保补助标准为455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即我县城镇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1784元/人/年(982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为18120元/人/年(151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城镇低保标准、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标准调整到位。本次调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农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抓好贯彻落实,确保2025年城镇低保等救助标准调整工作有序落实到位。同时,各乡(镇)、农场要根据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合理调整低保金补助水平,采取分档发放的,要合理确定档差,本着“分档至少不低于三档,且档差要保持在60-100元之间”的原则,发挥社会救助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农场要严格把握标准,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进一步提高低保政策落实的精准性。要切实做到动态管理,按规定调整在保对象救助金,并按调整后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资金保障到位。各乡(镇)、农场要根据本地低保、特困供养资金需求,将城镇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优化支出结构、足额安排本级预算、强化资金统筹的同时,加强资金调度,增强资金有效供给,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