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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32127/20000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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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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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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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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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全县锅炉烟尘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 主题词:
- 文号:
关于对全县锅炉烟尘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关于对全县锅炉烟尘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进一步优化县城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燃煤锅炉实施专项整治。按照“冬病秋治”的治污思路,对全县的锅炉污染实施强制性整治,使县城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一、整治范围
对县城范围内未达标燃煤锅炉、窑炉、茶炉进行全面整治,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整治内容
(一)对没有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的锅炉使用单位,于
(二)已有除尘、脱硫设施但未监测验收的使用锅炉单位,
(三)已安装除尘、脱硫设施且监测验收合格的锅炉单位要加强对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违反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治理设施;拒报或谎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偷停治理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予以停炉处理。
要求未达标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烟尘治理工作,及早将治理工作提上议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研究,迅速整治到位,以进一步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